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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6年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启动 申请评选有6项条件
文章来源:南海网    点击数:4163    更新时间:2016-07-07 10:37:59    收藏此页

    7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了解到,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省工商局决定启动2016年度“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按 照省工商局发出的相关公告,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含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均可申请认定海南省著名商 标;已超过三年有效期或有效期前3个月的海南省著名商标,需重新认定。企业申请认定海南省著名商标,应当从即日起至7月30日,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工商 局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据了解,申请著名商标评选有6项条件:申请人应是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持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该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2013年8月1日前)连续使用满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稳 定,消费者反映良好,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 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或服务范围;申请人要按时完成企业年报,且未上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异常名录“黑名单”的企业;申请人近3年(2013年8月1日后)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据了解,海南省 自1997年开始开展“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商标或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品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 币的奖励。自著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已经登记 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撤销;但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公用性质的除外。对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 创新、科研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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