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类  
政策法规
房产过户
商标注册
公司注册
公司年检
税务代理
资质代办
 
  信息搜索  
关键字:
范 围:
首页 政策法规
 
财政部:购买两年以上(含)普通住房转让 免征营业税
文章来源:    点击数:3308    更新时间:2015-03-30 17:30:29    收藏此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 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三亚市工商局启动“一证一号”登记制度改革   下一篇:海南“一证三号”改革全省铺开 节省投资办证时间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公司注册代理 | 公司年检业务 | 税务代理 | 商标注册业务 | 二手房过户业务 | 资质代办业务 | 服务承诺SLA

海南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kfhily@126.com 电话:0898-68667562 上门电话:15308918889 传真:0898-66517662 地址:海口市金贸东路玉沙京华城6栋903

©2009-2039版权所有 海南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琼ICP备081006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