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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 “免填单”服务的通告-2014年第10号
文章来源:    点击数:3423    更新时间:2014-10-24 17:08:30    收藏此页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实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目的
通过在税务登记、证明管理类等部分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二、推行原则
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须坚持合法、简便、可控三项原则。合法,即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前提;简便,即既要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又要减轻基层地税人员的负担;可控,即法律责任的可控,要能够清晰划分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相关事项的法律效果不变。
三、推行“免单”及“免填单”服务的范围
(一)“免单”服务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申请表格,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件(详见附件1),即可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税务证件遗失补办;
2.证明管理类: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二)“免填单”服务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件(详见附件1),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依托海南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出一式两份申请表格,经纳税人(经办人)核实后由纳税人(经办人)签字确认,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该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证明管理类: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办理本条(一)、(二)项所列业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如经办人是纳税人本人,不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如经办人不是纳税人本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办理属单位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索取《授权委托书》或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模块自行下载。
四、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2.授权委托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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