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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点击数:3250    更新时间:2014-10-16 15:53:55    收藏此页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地税系统一直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件精神,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发布本公告。

鉴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时间正处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认定以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依据,对已办理完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属于此次优惠范围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后,即可自20141季度起,按最新优惠办理预缴申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已规定我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管理,本公告进一步明确定额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同样实行事后备案登记管理。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大多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而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企业预缴申报时自行享受。为了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更好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规定: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所定税款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对于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仍然有享受优惠的权利,因此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新的管理政策虽然更有利于纳税人,但应提示纳税人不得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若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应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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