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适用对象:营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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