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适用对象:非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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