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适用对象:非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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